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藏品
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体系完备、特色鲜明的藏品系统,规范藏品征集管理,提高藏品征集质量和效率,泸定县文物考古研究所(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藏品征集机构
第二条 负责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藏品征集管理部门为泸定县文物考古研究所下设股室:文物股。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三条 历史文化文物类
1、红军长征相关文物实物及文史资料。
2、泸定出土的考古文物。
3、各朝代传世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实体。如铜器、陶器、瓷器、书法、雕刻等。
4、各朝代墓葬出土的文物标本。如陶牛、陶屋、陶生活用品、铜盆、钱币等。
5、茶马文化相关史料
第四条 革命文物
历代名人、历届领导、劳模、革命烈士留存的有重要意义的实物,如任命书、奖状、奖章、手稿、照片、信函和用过的物品等。
第六条 见证物征集
能反映改革开放、社会变迁、抗震救灾、全民抗疫等重大历史事件的见证物。如文件、物品、奖章、日记、视频等实物、数字信息等。
第四章 藏品征集途径
第七条 田野采集,指被征集对象处于无明确所有权者的状态下将其收集入藏的方式;
第八条 第八条 社会调查征集,指通过搜集社会信息获得重要文物(或标本)所处的状态及市场价格,通过一般市场或者国内外拍卖市场将被征集标的从其合法所有权拥有者手中合法购得藏品的方式;
第九条 第九条 接受捐赠,指社会团体或个人向博物馆捐献其所拥有的文物。
第十条 第十 调拨与划拨,指依据文物部门相关法律、或者政府规章、行政文件将文物、标本在国内合法收藏机构间进行使用权、甚至所有权转移而获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接受纪委、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及文物执法等部门依法没收并移交的文物(或标本)。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五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三条 文物股应在每年年底制定次年的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与意向,报馆领导开会研究决定后,并积极向县财政局申请征集经费。
第十四条 获得征集信息后由联系人负责,及时将信息汇报文物股;
第十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讨论后,确为本馆所需者,先由本馆负责人及文物股进行初审,初审包括:文物的现状、真赝、合法来源证明、价格等;单件价格在1万人民币以上,提请主管局党组胡审议,审核批准后,委派专人负责征集、入藏事务。
第十六条 遇到重大特别的征集事项,泸定县文物考古研究所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征泸定县文物考古研究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征集。
第十七条 资金开支项目
(一)广告信息(图、文)费;
(二)专家鉴定费;
(三)藏品征购费;
(四)包装运输费;
(五)工作人员差旅费等。
第十八条 征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由泸定县财政局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泸定县文物考古研究所(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泸定县文物考古研究所(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