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
第二条 地址:四川省甘孜州泸定县泸桥镇丰碑街2号。
第三条 泸定县文物考古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为纪念馆负责人。
第四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一类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以收藏、研究、教育和展示红军长征、红军飞夺泸定桥相关的专题类纪念馆,向公众免费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风尚,是传承红色文化,弘扬长征精神。负责纪念馆的管理,宣传红军英雄事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一)征集和保管相关红军长征及红军飞夺泸定桥文献实物资料;对馆藏藏品进行有效、科学的保护;
(二)依托现有馆藏资源举办红军飞夺泸定桥英雄事迹展览,根据社会公众需求和统一部署举办临时专题展览;
(三)围绕纪念馆的藏品开展学术研究,加大与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的沟通交流,主办与纪念馆文化相关的各项活动。
(四) 开展校地共建,军警民共建等,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五)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上级主管单位泸定县文化广电视和旅游局。
第八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下设办公室、文物股、宣教股、环境安全股。
第九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的日常工作由纪念馆负责人决定,根据纪念馆宗旨,制定纪念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纪念馆建立藏品总账。
第十一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委托专家委员会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的藏品,设立专柜保管,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纪念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五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馆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负责本馆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本馆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纪念馆工作终止,宜宾市赵一曼纪念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后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