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章程文本
发布:创始人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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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

第二条    地址:四川省甘孜州泸定县泸桥镇丰碑街2号

第三条   泸定县文物考古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为纪念馆负责人

第四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一类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以收藏、研究、教育和展示红军长征、红军飞夺泸定桥相关的专题类纪念馆,向公众免费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风尚,传承红色文化,弘扬长征精神。负责纪念馆的管理,宣传红军英雄事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一)征集和保管相关红军长征及红军飞夺泸定桥文献实物资料;对馆藏藏品进行有效、科学的保护;

(二)依托现有馆藏资源举办红军飞夺泸定桥英雄事迹展览,根据社会公众需求和统一部署举办临时专题展览; 

(三)围绕纪念馆的藏品开展学术研究,加大与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的沟通交流,主办与纪念馆文化相关的各项活动 

(四) 开展校地共建,军警民共建等,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五)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上级主管单位泸定县文化广电视和旅游局。

第八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下设办公室、文物股宣教股、环境安全股

第九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的日常工作由纪念馆负责人决定根据纪念馆宗旨,制定纪念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纪念馆建立藏品总账

第十一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委托专家委员会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的藏品,设立专柜保管,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纪念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五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馆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负责本馆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本馆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纪念馆工作终止,宜宾市赵一曼纪念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红军飞夺泸定桥纪念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后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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